关键词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对该市一个绿化景观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 200 万元。7月9日,该项目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截止到投标截止时间,共有5家供应商投标,4家通过资格性审查。采购人从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经评审,C公司中标。7月15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了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7月16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供应商A公司提交的书面质疑函。A公司认为,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即使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应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评审,而不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答复。A公司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意,又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工程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属于采购方式适用错误,责令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吗?
2.按照《政府采购法》程序实施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合理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业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本项目虽然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可以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本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本条的规定,采购人亦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业界专家金翔支持第一种观点。理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因此,案例中的项目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但是,财政部7月15日发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果在不作修改的情况下正式发布施行后,就应当按照新的政府采购法进行处理。
在金翔看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所述是“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而不是“依法不应进行招标的”,两者不是同一概念。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依法享有选择采购方式的权利,所以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业界专家、公职律师王周欢也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但采购实践中多有招标。
问题二:对于第二个问题,王周欢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上述案例如果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须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是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如果采取《政府采购法》实施公开招标,认定采用采购方式错误,应责令重新采购。
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也认为,上述案例中采购方式选择错误,招标阶段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规定,应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招标,但应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整个招标过程应依据这部法的程序,法律救助也应该按照这部法的相关规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 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